8月25日,周口某小區保安田某太面對民警詢問,不得不承認自己“無證”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事情。民警: “你會不會操作消防設施?”
田某太: “我不會。”
民警: “你是否考取了中級消防設施操作資格證?”
田某太: “沒有。”
民警: “那你怎么還在消防控制室工作?”
田某太: “我的工資是物業經理發的,我不干他不給我發工資,為了掙錢他讓我干啥我干啥。”隨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指使、強令田某太違法上崗的物業經理劉某被川匯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據悉,這是開展高層建筑消防整治以來,周口市依法辦理的首例物業經理被拘留案件。8月25日,周口市公安局川匯區分局接到消防救援部門移交案件:某小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物業經理指使、強令不具備中級消防設施操作資格證的兩名普通保安,交替在該小區消防控制值班室上崗。如此違規操作,一旦發生火情后果不堪設想。接到案件后,川匯區公安分局荷花路派出所民警依法前去調查處置。經查,今年58歲的保安田某太不懂消防設施操作、未經消防專業培訓、沒有中級消防設施操作資格證,但在物業經理劉某指使下,“堅持”到消防控制值班室上崗,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詢問中,田某太稱,如果他不去上崗,物業經理就會扣他的工資。為了掙錢,他只好聽從經理安排,“叫我干啥我干啥。”該物業經理劉某接受民警詢問時承認他安排的兩名保安不具備中級消防設施操作資格證,他以為只要有人值班就行了,沒有考慮到一旦發生火災,他們兩個不會操作消防設施會給居民帶來生命安全威脅。“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物業經理劉某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涉嫌違反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川匯區公安分局荷花路派出所據消防救援專業人員介紹,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中心,也是組織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的指揮中心。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屬于技能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24小時值班,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如果無證人員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一旦突發火情,未經過專業培訓的值班人員不能及時進行初期火災報警和處置,后果將不堪設想。《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需持證上崗,違規者可對物業公司處以罰款(經營性單位最高1萬元)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可處10日至15日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則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按這個標準去查整個廣東省80%物業經理得……,先普及消防重點單位吧,其他單位慢慢規范